江苏省力学学会奖励章程(试行)(2015年4月26日)

发布时间:2022-02-23 访问量:247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力学科技工作者的聪明才智与科技创造性,促进力学学科发展,更好地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江苏省力学学会特设置有关奖项,以表彰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推广、科技普及、力学教育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江苏省力学科技工作者。

第二条 江苏省力学学会所设奖项属于社会力量设奖。奖项的推荐、评审和授予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实行公开授奖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 江苏省力学学会秘书处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四       江苏省力学学会设置“江苏力学奖”、“江苏力学科学技术奖”、“江苏力学青年科技奖”和“江苏力学荣誉奖”等四类奖项。

第五江苏力学奖”奖励在力学教学、科学研究、工程应用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江苏省力学工作者。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授奖限额 2 名。其中获奖者优先推荐为“徐芝纶力学奖”候选人。

第六“江苏力学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江苏省力学学科领域具有原创性或突破性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成果。设立特等奖、一等奖和优秀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特等奖限额2项、一等奖限额3项、优秀成果奖限额5项。其中获奖成果可优先推荐申报“江苏省科学技术奖”、“中国力学科学技术奖”。

第七条 “江苏力学青年科技奖”奖励在力学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的创造性成果,以及在力学科普、成果推广转化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江苏省青年力学工作者。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授奖限额 2名,年龄不超过40周岁。其中获奖者优先推荐为“江苏省青年科技奖”、“中国力学青年科技奖”候选人。

第八条 “江苏力学荣誉奖”包括“江苏省力学优秀科技工作者”、“江苏省力学优秀教师奖”

“江苏省力学优秀科技工作者”奖励在科研上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在力学与工程、生产相结合方面为国家经济建设作出重要贡献的江苏省力学学会会员。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授奖限额 4名。其中获奖者优先推荐为“江苏省优秀科技奖”候选人。

“江苏省力学优秀教师奖” 奖励在力学教学上有重要研究成果、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在同行中有较大影响的江苏省力学学会会员。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授奖限额 10名。其中获奖者优先推荐为“中国力学学会全国徐芝纶力学优秀教师奖”候选人。

第九 各奖项由江苏省力学学会颁发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设立江苏省力学学会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各奖项评审专家组。

奖励委员会由理事会聘任,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设主任1人(理事长担任),副主任1人(分管组织工作的副理事长担任),成员由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副秘书长担任。

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聘任各奖项评审专家组成员;

(二)审核各奖项评审专家组提出的获奖初审结果,并形成决议,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审核和裁决各奖项评审专家组提出的问题和异议;

(四)制定各奖项的评审(推选)办法等;

(五)提议对“江苏省力学学会奖励章程”的修订。

各奖项评审专家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相应奖项的评审工作;

(二)向奖励委员会提出初审结果、奖励等级的建议;

(三)对相应奖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或提出建议;

(四)对完善江苏省力学学会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推荐、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推荐资格的单位或个人限额推荐获奖候选人或候选成果,按照各奖项推荐、评审办法填写奖项推荐书

第十二条 各评审专家组负对奖项推荐书及相关料进行审查作出认定结论,向奖励委员会提出初评意见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专家组的初评意见和建议,对各奖项作出评审结果的决议。

第十四条 江苏省力学会务理事对奖委员会各奖项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在所有的评审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六条 对学术不端者,经查证属实,将由江苏省力学学会撤销其奖励。

第十七条 获奖者若因违法被判刑者,将按规定程序撤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如有违规行为,将终止其参与评审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奖项的增设、删减和变更由奖励委员会负责提议,由江苏省力学学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江苏省力学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